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19号(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作者:吉时报关 日期:2015-5-5 14:39:31 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0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15年第10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执行中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15年4月30日 (本文转自:海关总署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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