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8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作者:吉时报关 日期:2015-12-16 11:20:03 标签:
2010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0年8月12日起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征税期限届满之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该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精对苯二甲酸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海关总署 2015年8月10日 (本文转自:海关总署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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